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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被怀疑有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而被错误羁押四年,经过律师努力终沉冤昭雪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来源:刘忠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8
浏览量:2148


父子被怀疑有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而被错误羁押四年,经过律师努力终沉冤昭雪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09915晚,辽阳市某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杀人和强奸恶性案件。村民杨X(化名)夫妇在家中被人杀害,其中杨X妻还被强奸,犯罪分子杀人和强奸后还放火烧了屋子。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第二天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提取了证物。在侦查过程中,公安部门认为同村村民桓子(化名)有重大嫌疑,他本人有盗窃行为,公安部门正在侦查他实施另一个盗窃案件。于是在2009917日拘捕了桓子,经审讯桓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公安认为他还有其他的案件没有供,于是又加大了审讯力度。结果桓子供述他与他父亲桓父(化名)经过预谋抢劫杀害杨X夫妇的行为。于是公安部门立刻又在2009922日拘捕桓父,桓父也承认有犯罪行为。于是本案告破了。案件进行了正常司法审判程序。

【辩护过程】

本律师接受桓父的家属的委托担任桓父的辩护人后,立刻到办案的公安部门了解案情,并会见了桓父。在会见桓父时,桓父给本律师的印象,就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并不象一个杀了人的犯罪分子,同时桓父对自己犯罪也并不认可,说明公安对自己有逼供和诱供的行为。本律师知道这些情况后将律师的意见反映给了公安和检察部门,见意它们能够审慎办理本案,不要造成冤假错案。但公安和检察部门并没有理会本律师的意见,依然公诉到了法院。到法院后,本律师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发现卷宗中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和虚假证据,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桓父的供述中,除了被抓时承认犯罪外,其后的供述都是否认有犯罪行为,又会见桓父,桓父依然坚持说自己冤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遭到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后才认的罪。于是本律师下定决心为他做无罪辩护。开庭时,桓父、桓子都否认自己犯罪,都陈述说自己是遭到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后才认的罪。本辩护人立刻向法院提出,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所有的卷宗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排除非法取得证据。并进一步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桓父犯抢劫罪,强奸罪,证据并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且本案中诸如桓父的犯罪手段、动机、没有查明,现场勘查结果与桓父子的供述并不一致、重要有罪证据缺失等问题。本律师作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开庭后,由于证据不足,本案陷入了僵局,法院迟迟不敢作出判决。后法院又多次退卷补侦,但公诉机关始终补充不出有利的证据。后经过本律师的多次努力,公诉机关于201311月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这样桓父父子在羁押了四年后终于无罪释放,平安回了家。回家后桓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现在国家赔偿费用已经支付。本案结束。

律师感言

本案是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抢劫、杀人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公安部门、检察部门还是法院都非常重视,都在努力地、审慎办理本案。但是由于当时侦查条件所限,很多证据没有收集到,之后就更难侦查到了。由于本案有两条人命,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决死刑,为了审慎的审判案件,却保不出现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很多的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本律师提出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当时出台的著名的两个司法解释。本律师正是依据该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证据情况提出了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使得桓父父子无罪释放。本律师认为,死刑案件是一个关乎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审慎的审查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不要放过一个哪怕是最微小的漏洞。采取敬畏的态度来为被告人辩护,真正实现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后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刘忠斌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桓父犯抢劫罪,强奸罪,证据不确实充分。关于证据的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符合以下情况是证据的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而纵观公诉机关移送到人民法院的关于桓父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没有达到以上的条件要求。下面详述之。

一.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存在以下问题没有审查清楚。

1)桓父以前的认罪供述是否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请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加以审查。

据卷宗材料反映,桓父在刚被抓时曾承认了自己抢劫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但在检察机关批捕提审时就翻供了,不承认自己犯罪。今天庭审时,桓父提出他刚被抓时就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他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认罪的。所以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以上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认定桓父的认罪供述是否是非法取得的。

2)桓父的犯罪动机不明。

据卷宗材料反映,桓父和桓子是事先经过预谋的,想要抢劫杀害杨X夫妇。并且进屋后桓父立即就对杨X夫妇下了杀手,不留活口。然而卷宗材料并没有说明桓父为什么要这么做。桓父与杨X夫妇有仇吗?桓父与杨X夫妇是一个村的村民,他们之间无怨无仇。公诉机关也没有收集到他们之间有矛盾的证据。桓父是为了生活所迫抢劫钱财吗?据王XX,张XX,李XX的证人证言证实,桓父经常外出给人家装卸水泥挣钱。案发当晚,桓父还跟随王XX等人到了红旗台去卸水泥干了一天的活。在夏天他还可以给人家打农药挣些钱。挣钱虽不多,但完全可以维持生活。他不可能是为了生活所迫来干杀人越货的事情的。

3)桓父犯罪时实施的手段令人生疑。

据卷宗材料反映,桓父为了达到抢劫杀害杨X夫妇的目的,其采取了种种手段:包括事先怎样准备犯罪工具,指挥桓子怎么走,怎么做;自己进院后怎样用事先准备好的毒食毒死了小白狗,怎样进屋杀死了杨X夫妇,之后又放火消灭罪证。其计划非常周密,手法极为熟练。完全是一个有着丰富犯罪经验的老手在做案,根本不是一个初次犯罪的人能够实施出来的。而事实上桓父在村里只是一个老实的农民,以前没有过前科劣迹。其不可能初次犯罪就这样手法熟练,计划周详。

4)桓父犯罪后的表现不符合逻辑。

据卷宗材料反映,桓父在915日晚21时多杀害杨X夫妇后,其又在2230分左右和王XX,张XX等人到了红旗台去卸水泥,干了一天的活。而据二人反映,桓父表现没有什么异常。一个初次犯罪的人,尤其是犯了这么大罪行的人,其犯罪后不可能没有任何异常。另外当桓子被抓,极有可能供出他,办案民警找他来了解情况时,他也没有异常表现,也没有逃跑。这些都极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

5)杨X家的小白狗死因不明。

据卷宗中桓父曾供述说:是自己在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拌好的火腿肠,月饼渣喂狗吃了,把狗毒死了。然而公安机关在对小狗进行解剖鉴定时,在狗的身体里并没有发现毒品;公安机关也曾在桓父家中捜走了敌百虫,防稻瘟病,甲霜福美双三种药物,再对小狗胃内东西检测时,也没有检出三种药物。同时又经鉴定,小狗也无外伤。这样小狗的死因成谜。公诉机关没有审查清楚。

6)犯罪现场没有检出桓父的痕迹,桓父的衣裤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桓父家中的物品也没有查到被害人的物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提取的痕迹进行了相关的鉴定。但勘验检查并没有检出现场有桓父的痕迹。公安机关也对桓父家进行了捜查,没有查到被害人的财产;同时公安机关也对的桓父衣裤进行了检测,未检测出被害人的DNA

以上疑问,公诉机关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和解释。

二.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间接证据组合在一起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其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能形成一个唯一的结论,并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公诉机关移送到法院的认定桓父犯罪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桓子的认罪供述。现在桓子在庭审时也否认了自己犯罪。请人民法院也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桓子的认罪供述是否是非法证据。桓子的认罪供述是孤证,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其他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其中包括法医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检查报告,情况说明,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王XX,张XX,李XX,石XX,李XX等人的证人证言。而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3条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间接证据根本不符合上述的几个条件。首先,这些证据中没有桓父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无论是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是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检查报告,情况说明,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都无法证明。其次,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存在着令人无法解释的疑问。例如辩护人在上述提到的桓父的犯罪动机,实施手段,犯罪后的表现等问题,这些疑问,上述的间接证据无法解释。最后,这些间接证据组合到一起根本形成不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的案件事实得不出桓父实施犯罪行为这一唯一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由于没有桓父在案发现场的间接证据,所以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这样也就形成不了一个唯一的结论。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可以得出很多结论,其中桓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就是可能性之一,对此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来否决。之外桓子供述的犯罪事实和上述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有许多出入,对此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来进行说明。

综上,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指控桓父犯抢劫罪,强奸罪的证据根本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在此,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认真审查本案,能够作出桓父无罪的判决,以维护桓父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辩护人  刘忠斌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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