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斌律师主页
刘忠斌律师刘忠斌律师
186-4230-0736
留言咨询
刘忠斌律师亲办案例
储户银行卡遭犯罪分子外地盗刷,法院判发卡银行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和利息
来源:刘忠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9
浏览量:926

储户银行卡遭犯罪分子外地盗刷,法院判发卡银行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和利息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斌律师

【案情简介】

储户李小姐(化名)20109月在**银行沈阳铁西某支行办理了一张新线借记卡用做自己的私人的存取款业务。2012113日晚23许,李小姐的手机收到了银行提示短信,称该银行卡内的40300元人民币被转走。李小姐立刻拿该卡到银行查询,发现该款确实被转走。李小姐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了警,公安部门以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后经公安部门侦查得知,该款是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个ATM机上,被他人盗刷转帐走的,并且银行还收走了跨省转帐手续费50元。李小姐总共损失了40350元。

小姐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认为,李小姐向银行申办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就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发卡行应该负有保障李小姐的存款安全的义务。现银行卡并没有离身,而存款却被犯罪分子在外地盗刷,银行存在着严重的过错。于是本律师代理李小姐于2013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李小姐40350元的经济损失。银行提出理由辩称:本案是犯罪分子盗窃走了储户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属于刑事案件,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应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公安部门破案后储户向犯罪分子追偿。另外,银行卡在储户手中,密码也只有储户掌握,现银行卡被盗刷,只能说明储户遗失了银行卡,泄漏了密码,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过错在储户。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34月判决银行赔偿李小姐的存款40350元及利息。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8月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本案圆满结束,储户李小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律师感言

目前,储户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现象非常普遍,使用银行卡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但也存在银行卡容易被犯罪分子盗刷的缺点。现在全国已经发生了许许多多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由于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分子大多是团伙作案,犯罪手段隐蔽,流窜范围非常广。公安部门侦破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储户的损失很难被追回。那么储户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银行有没有过错呢。目前全国的法院判决也没有统一的尺度。但本律师认为,储户向银行申办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就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作为发证机构,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当承担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所以对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盗刷虽然是刑事案件,但与储户和银行之间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中止审理。人民法院正是采纳了本律师的以上观点才作出由银行承担李小姐银行卡被盗刷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储户来讲,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固定银行卡没有离开自己的证据。本案就是李小姐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盗刷后马上报了警,有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所以法院查明李小姐的银行卡在广东东莞被刷卡交易,一小时后李小姐就在沈阳市报警这个事实。证明银行卡由本人持有,没有丢失,且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李小姐和银行卡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上述两地。所以认定银行卡在广东东莞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交易,银行存在过错。李小姐的合法权益才得已保护,本案胜诉。

以上是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请各位朋友给予指正。

以上内容由刘忠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忠斌律师咨询。
刘忠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4559好评数127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7号
186-4230-07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忠斌
  • 执业律所: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3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 咨询电话:
    186-4230-0736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7号